一、管理服務的內容
農藥經營。
二、辦理條件
1、申請單位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2、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3、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4、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5、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國務院令216號,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326號修訂)第十八、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二十八條。
三、申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原件2份,);
2、《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登記表》(原件2份)。
3、反映單位性質、職能的有效證件如單位成立批文,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2份,驗原件);
4、農藥經營(含倉管)技術人員名單、學歷證書和《農藥經營上崗證》(復印件2份,驗原件);
5、營業場所證明(含倉庫證明)(復印件2份,驗原件);
6、營業設備、倉儲設施、環保設施清單(復印件2份);
7、安全防護措施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說明(復印件2份);
8、農藥經營規章制度(復印件2份);
9、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及相適應的管理工具(軟件、管理信息匯編、公告)等設施說明(復印件2份);
10、工商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驗原件)。
11、其他材料:①生產廠家提供農藥生產三證復印件;②外地企業在昆設立分支機構需提交當地農藥管理機構的同意函等相關證明(原件1份,復印件1份,三證驗原件)。
法律依據:《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5月8日國務院令216號,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326號修訂)第十八、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二十九條。
四、申請表格及申請書
《昆明市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登記表》以上表格可到晉寧縣人民政府便民中心縣農業局窗口領取。
五、辦理機關
晉寧縣農業局。
六、辦理程序
申請單位向晉寧縣人民政府便民中心縣農業局窗口遞交申請資料→晉寧縣縣農業局審批→符合許可條件的,核發《昆明市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七、辦理時限
審批: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八、證件及有效期限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三年。
九、法律效力
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從事相應的農藥經營活動。
十、收費
無。
十一、年審或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