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辦飲用天然礦泉水開采企業的具體規定和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飲用天然礦泉水開采,有以下具體規定和要求:
1、申請從事飲用天然礦泉水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飲用天然礦泉水勘查評價報告、技術鑒定證書、勘查許可證、技術鑒定審批文件和取水許可證等材料,依法向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辦理采礦許可證,按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2、憑技術鑒定證書及審批文件、采礦許可證等材料,分別向衛生、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衛生許可和企業登記手續;
3、凡跨省和出口銷售的飲用天然礦泉水,均需經國家級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鑒定委員會鑒定,憑國土資源部頒發的技術鑒定證書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審批文件方可發給衛生許可證;
4、開采礦泉水資源,應當按照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標準》設立衛生防護區,并在防護
區設置固定的保護標志;
5、礦泉水資源開采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礦泉水的水質、水量、水溫、水位變化動態監測,按要求定期將監測結果報送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6、開采礦泉水資源必須嚴格按批準的開采點和開采量進行,需擴大開采量或變更開采點的,必須報原技術鑒定部門和采礦審批機構辦理變更或重新登記手續。
天然礦泉水生產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云南省會議通過的《云南省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開發保護條例》的規定,天然礦泉水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礦泉水鑒定證書是開發礦泉水資源的主要依據。未取得礦泉水鑒定證書的,不得以礦泉水的名稱進行開發。
2、開采經鑒定的礦泉水資源,必須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采礦登記,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方可投入生產。
3、經鑒定的礦泉水水源不得生產純凈水等非礦泉水飲品。
4、礦泉水產品標識標注的化學成分及含量等內容,應當與鑒定證書內容一致。
5、開發礦泉水資源的采礦權人,應當按照采礦許可證確定的開采量和范圍開采,禁止超量開采或者超范圍開采。
6、開采礦泉水資源應當在水源地就近引流灌裝,不得以任何方式運輸至異地灌裝。
7、開采礦泉水的采礦權人,應當對其開采的礦泉水井(泉)進行動態監測并建立監測檔案。
8、在已開發的礦泉水水源地,采礦權人應當設立衛生防護區。衛生防護區的設置、范圍和要求應當符合《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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